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
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河流生态流量和其他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
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黄河流域管
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
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
因素。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和
实施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保障实施方案。
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